河南省物業管理與服務條例(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注:[ ]中的內容為刪去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及設施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章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章物業管理與服務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及維護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七]八章法律責任
第[八]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物業管理與服務活動,維護物業管理與服務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及概念解釋】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與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與服務,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其他形式]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原則】物業管理與服務應當[遵循]堅持公開公正、誠實信用、市場競爭、規范服務的原則,做到權利義務相一致、業主自我管理與政府依法監管相結合。
第四條【提倡措施】[鼓勵采用集約、智能、綠色、低碳等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倡導綠色物業管理,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推動物業管理區域內節能、節水、垃圾處理、環境綠化、污染防治等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手段的運用,促進物業管理的集約化、信息化、低碳化。
業主大會應當在管理規約中倡導業主、承租人等物業使用人樹立和培養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的思想觀念和行為習慣,明確實行生活垃圾分類。
第五條【人民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與服務納入本地現代服務業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建設和社會管理體系,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促進物業服務業發展與文明小區建設。[推動物業服務行業規范化、標準化、專業化、市場化、法治化發展。]
物業管理與服務工作應當納入基層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考核內容。
第六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與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財政、環保、規劃、城管、衛生、工商、質監、[人防、安監]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與服務活動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與服務活動的協調和監管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開展物業管理與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行業協會職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及設施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設置原則】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以有利于實施物業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規劃條件、土地使用權屬范圍、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自然界限、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
[物業管理用房、供水、供電等配套]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不能分割使用的,應當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和調整】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征求業主意見后予以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后確需調整的,應當征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
第十條【物業管理用房規劃設計要求】新建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在物業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用房:
(一)兩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過兩萬平方米至十萬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過十萬平方米至二十萬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超過二十萬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一的比例配置;
(二)應當具備通水、通電、通信、采光、通風等基本使用功能和辦公條件,配置獨立合格的水、電等計量裝置。
物業管理用房由建設單位無償配置,其費用列入開發建設成本,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出租或者]抵押,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管理用房中安排,其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用房的規劃、登記和使用管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積在許可證的附件或附圖上載明并公示。
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時,應當注明物業管理用房的坐落和建筑面積,不得將物業管理用房納入可銷售范圍。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上。
第十二條【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新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最終用戶的分戶計量表[和]或者最終用戶入戶端口以外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其安裝,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參加,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參加;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無償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并承擔運行、維護、更新責任和費用,相關費用依法[可以]計入經營成本。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未通知專業經營單位參加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專業經營單位有權拒絕接收專業經營設施設備。
[老舊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需要改造的,按專業經營單位要求改造后,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管理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向專業經營單位移交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應當同時移交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圖等資料。
第十三條【老舊小區設施改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未實現分戶計量、分戶控制的老舊住宅小區,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專業經營單位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實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專有部分分戶計量、分戶控制。
老舊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需要改造的,按專業經營單位要求改造后,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管理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其移交、運行等事項依照第十二條規定。
在老舊小區設施改造過程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住房和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改造事項給予[積極]支持。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業主身份認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房屋的所有權人以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尚未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業主權利、承擔業主義務: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
(二)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
(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
(四)[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征收補償等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的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業買受人交付的專有部分,建設單位為業主。
業主可以依法委托物業使用人行使除被選舉權以外的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委托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業主權利】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提議召開并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監事會成員,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監事會工作,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收益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六)要求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停止違反共同利益的行為;
(七)參與共同決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業主義務】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房屋裝飾裝修的規定;
(六)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
(七)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成立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三]五十以上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九十天的。]
第十九條【首次業主大會資料報送責任】物業管理區域達到成立業主大會條件兩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下列]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所需的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證明;
(二)業主名冊;
(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五)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
(六)物業管理用房配置證明;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籌備組成立】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六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按時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的,十人以上的業主聯名或者建設單位可以提出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按時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的,十人以上的業主聯名或者建設單位可以提出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申請。接到申請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不組織成立的,應當將不成立的理由答復申請人。]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村(居)民委員會代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組成。籌備組人數由七至十一人單數組成。
籌備組應當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資料費、場地費等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籌備組組成及爭議解決方式】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村(居)民委員會代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組成?;I備組中的業主成員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
籌備組人數由七至十一人單數組成][,其中業主成員應當不少于籌備組人數的百分之五十?;I備組組長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表擔任。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籌備組中業主成員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中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籌備組職責】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認并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擬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擬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五)擬定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候選人名單,擬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七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同時采用其他方式通知業主。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答復;異議成立的,籌備組應當對公告內容予以修改并重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日。]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并作出答復。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不得妨礙籌備組正常工作開展。
第二十二條【籌備組解散和資料移交】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I備組在業主委員會選舉完成后五日內將首次業主大會相關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并自行解散。
第二十三條【業主大會職責】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二)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三)選舉、罷免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事會監事[提出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監事會監事候選人名單,通過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選舉或者罷免監事會監事;]
([五]四)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六]五)確定物業管理方式,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七]六)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收支預算決算報告,業主監事會工作報告;
([八]七)決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經營的方式、收益分配;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九)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十)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一)有關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八、九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業主委員會召集并主持。]經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或者監事會]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十五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議題、議程等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第二十八條【業主大會監督】業主委員會不按照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召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召集。]
第二十五條【業主大會有效條件和表決方式】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方為有效。
在滿足實名投票的條件下,提倡采用信息化技術手段改進業主大會表決方式。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業主決策信息平臺,供業主、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免費使用。
[第三十條【未表決計入多數票問題】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可以約定,業主大會與會業主就會議事項未達到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或者議事規則要求的,缺席業主的人數和相應的專有部分面積直接計入行使表決權的業主多數人數和多數面積之內。]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條件】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其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道正派,[公正]廉潔自律;
(四)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五)具有履行職責的時間;
(六)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人員組成及會議決定】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組成人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同意。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后,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并告知村(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備案】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業主委員會持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決定和決議,維護業主利益;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等產生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以及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會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經三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提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業主委員會主任應當在五日內召集。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會議事項以及決定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布。]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信息公示】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情況;
(六)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七)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一條【業委會成員職務罷免】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罷免其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
(一)不履行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職責和業主義務的;
(二)利用職務謀取私利的;
(三)利用職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應當罷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業委會成員職務終止】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不再具備業主身份的;
(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以書面方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四)連續三次不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五)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換屆和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并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逾期未換屆選舉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換屆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移交。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在任期內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前款所列物品和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監事制度】業主大會可以設立業主監事會或者獨立監事,負責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并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其具體制度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予以規定。
[業主大會設立業主監事會的,業主監事會的監事人數為三或五人,設主席一人,每屆任期與業主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監事的任職條件和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相同。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及其利害關系人不得擔任業主監事會監事。監事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公示。]
[第四十二條【業主監事會職責】獨立監事、業主監事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情況報告及年度工作計劃、業主大會收支情況報告及收支預算;
(二)查閱業主委員會財務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發現業主委員會財務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決定和決議的情況;對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侵害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要求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予以糾正;提議業主委員會及時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四)向業主大會報告業主監事會行使職權的情況并通告全體業主;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四章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資格條件】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服務。
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為業主提供專業服務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物業服務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二)[制止損害物業或者妨礙物業管理的行為]勸阻、制止損害物業或者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要求行政機關對發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三])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大會授予]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的其他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或者提供無償服務。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全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二)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三)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工作應急預案,做好應急工作;
(四)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改進和完善物業服務;
(五)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的禁止業務】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允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經營等活動;
(二)擅自設置或者擅自允許他人設置營業攤點;
(三)泄露業主信息,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或者采取暴力行為;
(四[三])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信息公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一)企業及其有關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二)電梯、消防、監控等專業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等;
(三)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四)物業區域內停車位、車庫的銷售、出租使用情況;
(五)房屋修繕、裝飾裝修以及使用過程中的結構變動等安全事項;
(六)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業主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答復。
第四十條【合同約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給他人。
[電梯、消防等有特定維護管理要求的設施設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委托專業性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
第四十一條【安全防范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紅黑名單制度】省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收集、匯總、評價、發布制度,定期公布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狀況黑紅名單。對失信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聯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物業管理與服務
第四十三條【前期物業招投標制度】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前,按照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前期物業服務。
提倡非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四十四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并將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
建設單位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名稱、物業服務內容、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和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等內容納入商品房銷售信息,并進行公示。
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約定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四十五條【物業前期介入】建設單位可以邀請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前介入項目的開發建設,對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設施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設備運行管理等事項提出與物業服務有關的建議。]
第四十五條【承接查驗制度】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前,應當與建設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
住宅物業承接查驗可以邀請業主代表、物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
第四十六條【承接查驗前資料移交】現場查驗二十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復印件、附圖;
(三)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消防驗收等竣工驗收資料;
(四)共用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準許使用文件;
(六)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七)園林施工圖紙及樹種清單;
(八)業主名冊;
(九)物業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前款所列資料未能全部移交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并在[六]三個月內補交。
第四十七條【物業移交條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實施承接查驗的物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城鄉規劃、消防、環保、人防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并經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信息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經強制檢定合格并運行正常的獨立計量表具;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衛、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車位、綠地和物業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五)電梯、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分期建設的,已建成區域與施工工地之間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離設施;
(七)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承接查驗的備案和公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后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向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五)查驗記錄;
(六)交接記錄;
(七)其他與承接查驗有關的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備案后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八條【物業資料歸屬】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完畢。
第四十九條【物業質量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將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因房屋質量、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保修服務的,委托事項由雙方約定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五十條【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方式】業主大會可以采用招投標或者協議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具體選聘方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約定或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有權決定自行管理或者選聘其他非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
第五十一條【物業服務合同簽訂】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服務費用、收費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物業管理用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送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物業服務事項的內容】物業服務事項可以包括以下內容:物業共用部位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使用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環境衛生、環境美化綠化管理服務;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交通等協助管理事項;車輛停放及場地管理;雙方約定的其他服務事項。
第五十三條【業主交費】[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長期空置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的標準,可以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約定,收費標準應當適當降低。
業主未按照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專業單位收費】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最終用戶使用的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不具備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條件的,]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但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報酬,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十五條【合同解除和續聘】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續聘或者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時書面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決定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告知對方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同時書面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未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和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五十六條【合同解除后的交接】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約定的撤出時間內,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在業主委員會監督下向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等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
(二)移交本條例第[四十八]四十六條規定的資料;
(三)移交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物業和設施設備使用、維護、保養、檢驗等技術資料,運行、維護、保養記錄;
(四)結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的有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自行管理】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
(一)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內容、標準、費用和期限;
(三)聘請專業機構的方案;
(四)其他有關自行管理的內容。
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應當委托專業性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主動接受物業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自行管理的監督指導。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及維護
第五十八條【物業使用基本原則】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禁止行為】[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物業規劃用途;]
[(二)](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三)](二)侵占、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四)](三)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
[(五)](四)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障礙物;
[(六)](五)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七)](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
[(八)](七)擅自架設電線、電纜;
(八)在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存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其充電;
(九)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環境的物質;
[(十)隨意堆放、傾倒、拋擲垃圾雜物、高空拋物和露天焚燒;]
(十)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樓道內堆放雜物;
(十一)高空拋物、露天焚燒;
[(十一)](十二)[違反規定排放噪聲,影響他人日常生活]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十二)](十三)侵占綠地、毀壞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
[(十三)](十四)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公共出入口,損壞消防設施、器材;
[(十四)](十五)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涂寫、亂刻畫,[擅自懸掛、]亂張貼;
(十六)違反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七)利用房屋從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十[五]八)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和建設、公安、環保、城市管理、衛生、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單位、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條【犬只管理】禁止在物業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重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區域內飼養前款規定以外其他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攜犬出戶的,應當束犬鏈牽引。[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物業區域內養犬行為的監督,及時制止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第六十一條【電梯維修】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委托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日常運行的檢查、保養和維護,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電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及時維修,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及時搶修。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不得超期限使用。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上述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車位分配及規劃管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附圖或者規劃指標中予以注明,同時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車庫的配置比例。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車位、車庫的配置比例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不得計入公攤面積,并按照配置比例通過出租、出售、附贈方式約定車位、車庫的歸屬。
第六十三條【車位分配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將規劃車位、車庫的處置方式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約定。采用出售、出租方式處置規劃車位、車庫的,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約定出售價格、出租方式、出租價格、出租期限等內容。
建設單位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的車庫、車位出售給本區域以外的其他人。業主要求承租尚未處置且空置的規劃車庫、車位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
在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后還有多余規劃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十四條【停車管理】[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道路、場地]劃定車位、停放車輛[的],[不得影響消防通道、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道路、場地劃定車位停放車輛的,車位劃定、分配方式、服務費、收益分配方式等,在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征求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按照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等要求決定。
第六十五條【公共部位經營及收益】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業主大會成立前,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并將不低于經營總收入的百分之六十計入業主所得收益。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和改造,也可按照征求業主意見用途使用,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一次。
業主大會成立后,相關事項由業主大會按照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等要求決定,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管理,并向其支付報酬。
第六十六條【房屋用途改變】業主將住宅改變為非住宅用途或者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全部業主書面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非住宅用途或者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并按照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類用房或者合同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
業主出租房屋,應當通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出租房屋應當以原設計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設計用途為廚房、衛生間、陽臺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六十七條【裝飾裝修】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簽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住宅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已經辦理登記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不得限制或者阻撓裝飾裝修材料進出物業管理區域。
在業主、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裝飾裝修房屋情況進行現場巡查,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因住宅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透水、停水停電、物品損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
第六十八條【維修資金制度】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或者不動產登記前,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存入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不動產登記機構在進行不動產權登記時,應當核驗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情況。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物業管理[、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按照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與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依法保障專項維修資金的正常合理使用。禁止濫用權力,違法設置使用障礙,妨礙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正常使用。
第六十九條【維修資金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前,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行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后,根據業主大會決定,選擇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理。業主大會選擇自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在銀行設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七十條【續籌和轉移】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以及業主大會的決定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一并轉讓給物業買受人。
第七十一條【維修責任】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時,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二條【使用維修資金的一般程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維修內容、施工單位、工程預算方案及資金申請額等相關事項;
(二)業主委員會審核維修內容、施工單位、工程預算方案及資金申請額等事項后征求業主意見,同時將上述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三)征得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持申請表、工程預算方案及經業主委員會確認的征求業主意見表等資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核實后,撥付核實額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維修費用;
(五)工程完工后,物業服務企業持具備法定資質的專門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書、業主委員會審核簽章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及審計費發票、業主委員會驗收合格證明等資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工程決算金額在一萬元以內的,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可以免予審計。
工程決算金額超出預算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一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照使用程序重新申報。
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可以持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材料,由物業所在地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征得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在專項維修資金中直接列支,列支情況應當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七十三條【應急維修】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下列情況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防范措施,組織應急維修:
(一)電梯、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二)屋頂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三)二次供水水泵運行中斷,但專業經營單位負責二次供水水泵設備維修養護的除外;
[(三)](四)樓體外墻墻面有脫落危險,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公共護欄破損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出現前款情形之一的,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撥付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應急使用維修資金的簡易程序】具有第七十三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后,可以按照下列簡易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物業服務企業向所在區、縣(市)住房與城鄉建設、質監或消防等部門提交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的維修報告;
(二)住房與城鄉建設、質監或消防等部門對工程維修內容、工程預算、施工單位等事項予以書面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確認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日;
(三)物業服務企業持住房與城鄉建設、質監或者消防等部門的確認書、工程預算方案、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意見等資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三個工作日內,撥付核實額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維修費用;
(五)工程完工后,物業服務企業持住房與城鄉建設、質監或者消防等部門出具的整改合格證明、經審計的工程決算報告等,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
(六)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撥付使用完畢后一個月內向全體業主公告。
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可以持本條第一款第一、三項有關材料,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在專項維修資金中直接列支,列支情況應當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七十五條【專業單位維修責任】專業經營單位已接收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發生故障或者損壞時,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政府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研究解決物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和完善物業管理工作綜合考核制度,定期對物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建立重大物業糾紛處理應急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群體性或者重大物業管理糾紛。
第七十七條【物業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制定和宣傳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二)幫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開展物業管理與服務相關工作;
(三)監督管理專項維修資金;
(四)監督管理物業服務質量;
(五)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和誠信檔案制度;
(六)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定期公示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等;
(七)建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十八條【其他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下列工作: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備案,監督建設單位履行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監督檢查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用房規劃,負責對違法建筑的認定;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建筑、損壞綠地、涂寫刻畫與貼掛等行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無照經營活動;
(五)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價格公示、違規收費活動;
(六)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檢查治安、消防、技防等活動;
(七)質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監督檢查市場計量行為;
(八)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九)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電力設施的運行;
(十)燃氣、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燃氣運行、集中供熱活動;
(十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水設施建設和供水安全的監督管理及供水設備運行的監督檢查;
(十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違法排放污水、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等活動。
第七十九條【鄉鎮政府、街道辦協調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等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與服務活動中的糾紛,協調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交接,協調和監督老舊小區物業管理,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社區服務和管理的關系,宣傳物業管理與服務法律法規。
第八十條【聯席會議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物業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等各方代表組成,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召集。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員參加物業管理聯席會議。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職責的;
(二)部分業主不遵守業主大會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正當決定的;
(三)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物業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糾紛;
(五)物業服務企業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第八十一條【舉報及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和建設、公安、環保、城市管理、衛生、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單位、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可以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有關單位在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登記,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受理,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回復辦理情況;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權單位。接受移交單位對管轄權有異議的,由物業所在地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管轄,不得再移交。對于十名以上業主聯名、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投訴、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單位應當于兩個工作日內回復是否受理,并按時回復辦理情況。
行政執法單位需要進入物業管理區域開展執法工作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便利。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給業主、物業服務企業造成損害的,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承擔民事責任;嚴重損害業主合法權益或者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人員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實施人身、財產損害等行為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按物業市場平均售價和規定的物業用房面積,支付專款,存入物業維修資金賬戶,專項用于承租、購置物業管理用房,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專業經營單位拒不接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履行承擔運行、維護和更新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十萬元罰款。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報送相關資料、不提供籌備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妨礙業主大會籌備組開展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其改正,扣減相應物業管理費用,并按合同約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規劃用途,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違法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采取暴力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約定時間提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原物業服務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對其處以每日一萬元罰款。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擅自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的,由縣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失,應當依法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侵占、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障礙物的,由縣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十五項]其他禁止行為規定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攜犬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售給本區域業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還,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每違規出售一個車位、車庫,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建設單位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車庫只售不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將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不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或者將多余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的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退還本息,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違反罰款規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收繳罰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不按照規定將罰沒收入上繳國庫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九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財政、環保、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衛生、工商、質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審核查驗職責的;
(二)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不及時受理、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九十七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召集或者參加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籌備、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
(四)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不及時受理、依法處理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六)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時審核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九十八條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及建設單位之間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附則
第九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最終用戶,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合同約定服務的最終分戶業主或者產權所有人;
(二)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三)專有部分,是指在構造上和利用上具有獨立性、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處分的物業部位。
(四)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包括變(配)電、二次供水、燃氣調壓、供熱系統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和計量裝置。
[(三)](五)物業的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的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電梯間、走廊通道、管道井等。
[(四)](六)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有共用的
電梯、照明設施、電力設備安全外護欄、天線、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溝渠、池、井、消防設施、監控設施、道路、綠地、非經營性停車場(庫)、自行車棚、公益性文體設施、共用設施設備的房屋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
第一百條本條例規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時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時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一百零一條本條例規定的業主人數和總人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照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一百零二條物業服務規范、物業服務標準、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指導細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等由省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并公布。
第一百零三條機關、事業、企業等單位小區,非住宅物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正的《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