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條款解釋的復函
關于《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條款解釋的復函 | |
|
|
![]() |
|
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你廳《關于<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條款解釋的請示》(建市函[2017]188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建市[2008]48號)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項目負責人的,經發包方同意,應當予以認可。企業未在5個工作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網上變更的,應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
?。ù思鲃庸_)
抄送: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
上一條:
浙江擬推行建筑師負責制